政策分析:2019年发布的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》中指出把好食品安全第一关,最重要的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。
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第60号令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,2025年2月23日,将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修改为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《规定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,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、食品类别、风险等级、管理水平、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;对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并对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,存档备查。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。
《规定》第六条规定,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,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:
(一)特殊食品生产企业;
(二)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;
(三)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;
(四)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(含中央厨房、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);
(五)连锁食品销售、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。
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,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