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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总局: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

作者:来源: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0-12-08 16:47:19 食品安全政策法规

近日,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规定:①没有法律法规、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,一般食品标识不得强调适合特定人群;②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;③生产日期、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;④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低油、低盐、低糖或者无糖的提示语等。

具体如下:
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

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0-07-27 15:41     信息来源:食品生产司

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要求,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,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,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已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通过司法部网站(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)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,我局对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进行了修改(见附件),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欢迎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、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修改意见,并于2020年8月2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。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

1.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samr.gov.cn),通过首页“互动”栏目中的“征集调查”提出意见。

2.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:spscszhc@samr.gov.cn,邮件主题请注明“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集意见”字样。

3.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,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(邮政编码:100820),请在信封上注明“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集意见”字样。

附件: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 

2020年7月2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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